,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;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形式,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;适当扩大了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主体范围;明确了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;并加大了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惩治力度。
其中,一个显著的改变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。这意味着家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,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,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。
此外,该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进行了列举式扩充,明确了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、诽谤、威胁、跟踪、骚扰等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。这意味着,除了传统的身体暴力,这些行为也将被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。
对于因年老、残疾、重病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的受害人,相关规定也进行了适当扩充,明确“年老、残疾、重病”等情况,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,可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。
同时,该规定还明确了10种证据可用来认定家庭暴力事实,包括当事人的陈述、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等,这些证据将有助于受害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。
最后,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,该规定明确以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定罪处罚,从而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。
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文明的标志,是社会文明的基石。最高人民法院表示,将持续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,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和宣传教育,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,让崇尚文明、反对暴力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全体社会的良好风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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