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印发《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》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

关于印发《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》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

石奕辰 2024-11-09 百科资讯 484 次浏览 0个评论

关于印发《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》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

尊敬的国务院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、工信委(经委)、通信管理局、住房城乡建设厅(建委、局)、交通运输厅(局、委)、水利(务)厅(局)、商务厅(局)、新闻出版广电局,各地区铁路监管局、民航各地区管理局:

为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件编制规则,构建覆盖主要采购对象、多种合同类型、不同项目规模的标准文件体系,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,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、公平和公正,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,国家发展改革委同工业和信息化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、交通运输部、水利部、商务部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、国家铁路局、中国民用航空局共同编制了《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》、《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》、《标准勘察招标文件》、《标准设计招标文件》和《标准监理招标文件》(以下如无特别说明,统一简称为《标准文件》)。

关于印发《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》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

一、适用范围

关于印发《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》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

本《标准文件》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、材料等货物项目和勘察、设计、监理等服务项目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,应当使用商务部编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本(中英文)。

二、引用规定

《标准文件》中的“投标人须知”(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)、“评标办法”(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)、“通用合同条款”,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。

三、行业主管部门补充规定

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,对《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》、《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》中的“专用合同条款”、“供货要求”,对《标准勘察招标文件》、《标准设计招标文件》中的“专用合同条款”、“发包人要求”,对《标准监理招标文件》中的“专用合同条款”、“委托人要求”作出具体规定。

四、招标人可补充、细化和修改的内容

“投标人须知前附表”用于进一步明确“投标人须知”正文中的未尽事宜,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。“评标办法前附表”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、因素、标准和程序。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,在“专用合同条款”中对《标准文件》中的“通用合同条款”进行补充、细化和修改。

五、实施时间、解释及修改

《标准文件》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。因出现新情况,需要对《标准文件》内容作出解释或修改的,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修改。该解释和修改与《标准文件》具有同等效力。

请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《标准文件》的贯彻落实,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。各地在实施《标准文件》中的经验和问题,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;国务院各部门汇总本部门的经验和问题,报国家发展改革委。

特此通知。

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

2017年9月4日

转载请注明来自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建材销售部,本文标题:《关于印发《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》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 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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